进口文件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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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

  • 1. 电放保函
    2. 更改舱单内容
    ※ 补充说明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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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电放保函

1.1 如做电放必需要缴交电放保函,以本公司所提供的电放保函版本为准;若要求以其他格式代替,应以印有收货人 (Notify party不含在内)名称之信纸为之

1.2 电放保函需盖公司公章(不得为文书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)

1.3 本公司不接受境外公司之保函或盖公司英文印戳

2.更改舱单内容

进口舱单与进口报单申报资料是否相符,关系进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,如资料有误,请及时通知船公司(装货港)更正,避免遭受额外费用及延误提货

更正时效:船公司于船舶抵港前48小时传输舱单信息给海关及港区,申报后舱单内容的更改需向海关申请,海关及港区对于事后将收取更改费并可能处以罚款

※补充说明事项

a. 到货通知书乃船公司额外之服务所有货到港之消息,船公司无义务寄发到获通知

b. 从"上海"更改为外地港口的目的港更改申请,上海海关原则上将不予以同意。为加强对于三废物资的监管,现上海海关对于三废物资更改收货人的情况将进行严格审查,并可能移交调查处理对于品名的更改,提货单分拆之要求海关将进行严格审查。更改品名需申请查验,查验后海关将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处理